第四十四章 刘宋的黄金时代(五)
刘俊即位后实施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,强化皇权的举措。他通过撤除“录尚书事”职衔,并开始以中书舍人戴法兴、巢尚之、蔡闲等人处理中枢机要事务,由士族担任的尚书令、尚书仆射只剩下在公文上签名的权利,形成了后代所谓“寒人掌机要”的政治局面,孝武帝的集权化统治也被史书称为“主威独运,官置百司,权不外假”。 刘俊同时重用江东寒门沈庆之与伧荒北人柳元景,依照两人的功绩,先后提拔为三公,开启吴兴沈氏与河东柳氏攀升为南朝高门的起始之路,并开创南朝寒门、寒人以军功升为三公的先例。 此外,刘俊还提拔孤寒衰微的袁粲为员外散骑侍郎和侍中;拔擢寒门出身的颜师伯、颜竣、刘秀之等成为高官重臣;重用卜天生、鲍照、宗越、徐爰、邓琬、吴喜、沈文秀、刘胡、武念、毕众敬、张兴世等寒门士人,以及薛安都、崔道固、垣护之、柳元怙等晚渡北人。 刘俊极为重视人才的选拔,其用人不论门第,刘俊在位期间许多寒门士人广泛参与朝政。孝武帝在位期间多次下诏:“朕闻,四方秀孝,非才勿举,献答允值,即就铨擢”,各地士人孝子,没才能的不举荐,对答中肯的,立即擢用。若没有什么长处,只赐名誉;如有收受贿赂,举荐中弄虚作假的,削职为民,永不启用。” 大明六年,又下令各地奖赏才能卓著的人士,确有真才实学,品德高洁,淡漠名利,不攀权贵,或学贯古今,能经邦纬国,正直廉洁奉公,在百姓中德高望重的,都登记姓名报上朝廷。 而在刑律方面,刘俊对审讯制度作出两项重要的规定。第一,对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,郡太守必须亲自参加审讯,并且“若两千石不能决,乃度廷尉。神州统外,移之刺史,刺史有疑,亦归台狱。必令死者不怨,生者无恨。” 第二,鉴于魏晋以来,刺史、太守皆带军职,甚至不少县令也带“将军”的称号,他们往往跋扈一方,“大辟之罪皆自己决”或借口执行军法任意杀人,而不顾正式的刑律,导致刑法制度紊乱的局面频繁出现,刘俊于大明七年四月下诏:“朕闻,如果不是战场作战,不能再擅自杀人。如罪大恶极该当处死的,也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条文先行上报,有关衙门要严加督察。再有违犯者以杀人罪论处。”这条诏令的颁布在当时是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的。 王夫之曾高度评价刘俊此诏,解决了三代秦汉以来诸侯官吏恃权专杀不能革除的问题,称赞孝武帝此举“法乃永利而极乎善”。 又在大明三年下诏说道:“廷尉对于远近疑案,本应作判决,但一遇到疑难案子,动辄要过很长时间,百姓为此困苦,官吏乘机徇私情。从今日起,犯人押到,卷宗文书送到了就通报,我要仔细审理,不积压案件。如果文案繁杂,证据不足,必须亲自审查,以弄清真相。从今以后依旧听诉讼”;大明七年,诏令重申“简约法律,要考虑到有利于百姓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