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二十三章:审理(续)
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,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: 1、可以申请审判人员、书记员回避,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裁判,可以申请换人; 2、可以提出证据,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证据,重新鉴定或勘验、检查; 3、被告人可以进行自行辩护; 4、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出最后陈述; 上述各项权利,被告人你听清楚了没有?” 宇星与罗士信说:“听清楚了。” 审判长接着说:“被告人宇星、罗士信,是否申请回避?”“不申请。” 审判长说:“现在进行法庭调查。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。” 公诉人大声读道:“............起诉书宣读完毕。” 审判长说:“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,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?”“听清楚了。”宇星与罗士信回答道。 审判长又问:“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?”“一致。” 审判长说:“被告人宇星、罗士信,坐下回答问题吧。被告人宇星、罗士信,你们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吗?” “没有。”宇星和罗士信坐在那里悠闲的说着,一点也看不出来紧张。 审判长说:“现在被告人宇星、罗士信,你们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进行简要陈述。”